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县的旅游业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旅行社和旅游餐饮店、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农家乐等相关企业作为旅游市场的经营主体,共同形成了我县的旅游供给市场,但在我县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各种不合理低价游的存在。
一、不合理低价游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恶性价格竞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一些旅行社利用游客对价格的过度敏感心理,通过降低直观价格来吸引客源,在安排的线路中,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从游客身上攫取购物回扣。通过安排购物和推销另行付费活动获取回扣来弥补成本和获取非法利润。游客花钱买假货、劣质货,导游从中赚取回扣的事例不胜枚举。如,2022年5月我县相关部门收到群众举报称:2021年8月唐某在“520旅游联盟”微信群发布联谊活动通知,以66元/人(儿童30元/人)包价形式组织57人(含儿童)前往我县某景区游玩。经我县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发现唐某组织的活动虽名为联谊活动,但其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餐饮、观光游览等服务,并以总价打包方式在社交媒体进行销售,属于旅行社为游客提供的包价旅游服务业务,而且其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属于不合理低价游,严重扰乱了我县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二)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的培训跟不上,没有创新或者有特色的旅游项目来吸引游客。由于旅游景区的开发和大量旅游者的涌入,当地居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被改变,出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集体资源被侵占等因素的作用,少数当地居民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兼职在景区外“流动招客”,这部分人没有受过相关的培训,只顾眼前的利益和个人利益,通过低价游吸引游客后在服务过程中强加旅游项目和费用,导致外地游客旅游体验差,损害我县的旅游品牌形象。
二、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存在的困难
(一)消费者忍气吞声,取证困难。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一般都抱着“出来玩,和气为贵”,怕出门在外受到“黑导”的各种“硬手段”,加之面对纠纷时导游人员的各种软磨硬套等因素的影响,选择了“能忍则忍”、“花钱买教训,下次不再犯”的态度.同时监管部门由于旅游活动的流动性、监管职能交叉性等因素,对违规行为采取“民不告,官不查”的态度.此外,面对一些法定节假日的游客投诉,由于监管部门的休假和游客不会在旅游地长期停留,所以最后也只能不了了之。2022年,我县某家旅行社,多次被外地游客投诉,存在乱收费和诱导外地游客高消费的现象,但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游客投诉后启动执法取证程序时发现:游客往往在与旅行社协商退款后,不愿意再花时间配合相关的取证调查程序,导致查证困难,无法形成证据链和进一步对这家旅行社采取行动。
(二)自我防范和维权意识不强。一些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在选择产品时过分偏重价格因素,贪图便宜,而对旅游产品的内容、旅游企业的信誉考虑不充分。加之维权意识淡薄,关于消费维权途径知之甚少,不能识别,在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时,感到身处他乡异地,忍气吞声,给旅游市场的不法经营者可乘之机。
(三)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健全。旅游业是新兴产业,涉及食、住、行、游、购、娱等行业,旅游市场监管涉及市场监管、旅游、城管、公安等多个部门,在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退出方面,也缺乏强有力的长效机制和过硬的手段措施。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机制尚未建立,没有形成综合治理旅游市场的格局。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旅游监管方面缺少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对策和建议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信用信息公示监管。严格执行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审查、登记关,从源头上把好关。对县区旅游市场从事“吃住行游购娱”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照从事旅游行业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不符和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旅游行业经营的进行全面清理和查处。并设立旅游经营行业监管台账,建立旅游服务行业经营者“经济户口”,由基层工商所逐一录入其基本登记信息、日常监管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等内容,建立旅游企业信用档案。将经营者的监管信息适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针对目前旅游市场上存在的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虚假广告、恶性价格竞争、挂靠承包、合同欺诈等问题,对旅游企业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企业知法、懂法,引导全行业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通过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广大旅游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
(三)严格执法,维护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一是突出食品安全监管,以景区及周边的食品经营户和农家乐为重点,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落实企业内部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及时清理下架不合格食品,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二是突出涉游商品监管,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三是突出涉游广告监管,对景区企业和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广告必须依法登记,发现有虚假内容的及时查处,严禁经营者利用广告和产品说明对其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的质量、功效、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宣传。四是突出涉游合同监管,重点检查旅行社合同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是否存在擅自减少规定的旅游项目或降低吃、住、行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情况,是否以格式合同蒙骗游客。
(四)积极受理申诉举报,快速查处消费侵权行为。一是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作用,快速、及时、准确、认真地处理旅游消费方面的投诉举报,快速查处旅游消费侵权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有效分析利用旅游消费投诉信息,及时掌握旅游消费投诉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侵权行为的特点和规律,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市场秩序整治,及时发布旅游消费维权知识及警示信息。三是进一步完善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维权协作网络和社会监督网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旅游消费维权工作。
(五)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政府牵头,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组织市场监管、旅游、公安、发改等相关部门围绕商品质量、食品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开展综合治理,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积极营造安全、放心、有序的景区消费环境。